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分子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需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家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85条可知,公安机关对于满足相关规定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在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123条,“无法通知”情形有: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没有家属的;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有碍侦查”情形有: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