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刑事和解的提案可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经办案机关审查,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即可受理提案。和解准备的过程由中立的调停人、加害人、被害人共同完成。通过调停人与加害人、被害人分别会谈,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在双方通过和解陈述与协商达成谅解之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由调停人将书面协议提交办案机关。
2、办案机关经过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内容公平合法,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终止对加害人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