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所交纳的并不是保证金而应当是罚金,刑罚附加刑的一种。而保证金只是取保候审期间交纳的。
依据《刑法》第52条及现有刑法分则条款,关于罚金的数额,对于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应在幅度内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等因素。一般来说,犯罪情节与罚金数额要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及刑罚都感受到一定的惩戒。
除此之外,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性或分期性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