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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第一、当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1.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清算组根据申报债权的情况清理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并分配剩余财产。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当公司因破产宣告而进入清算程序后: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或者法院通过后,拍卖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后,由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3.当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且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分配方案。4.分配完结后或经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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