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4条可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问题,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一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实践中,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责任认定文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3条,调解书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若对方侵权人一直不配合承担应有的赔付责任,当事人还可以针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