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在调解无效时,应予判决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两地的情形较为常见,比如因工作、学习、定居、生病住院等原因分居,但该类分居不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不属于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分床睡而且不尽夫妻义务的,该情形也不属于分居。同时,该分居时间必须持续不间断的,时长达2年或者2年以上。
在离婚诉讼中,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证据较多,比如书面分居协议,协议中可以详细记载分居原因及起始时间;在涉外婚姻中可以调取出入境记录,证明一方没有出境或者入境记录,从而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的分居事实存在;一方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