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的特邀嘉宾律师:陆歆。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起婚姻无效申请宣告。
对于婚姻无效宣告申请中的利害关系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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