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时间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财产,不需要夫妻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便可获得的孳息,如现金、有价证券等,此类收益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伤害赔偿,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故只能归该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基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当然,在约定个人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将某类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