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对于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的传统习俗,我国婚姻法对此持否定态度,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哪些彩礼形式是合法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禁止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传统习俗中,彩礼经常会以各种形式及各种面目出现,比如初次见面礼金、端茶礼金、过节礼金、订婚礼金等,彩礼一般是通过现金支付,也可能是赠送金银首饰等实物。
因彩礼发生纠纷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一方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的,应予以退还。但在恋爱过程中赠与的小额钱物,或者存在相互赠送行为时,一般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