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简单总结就是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相反的,如果有下列情形,则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