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其他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由于我国缓刑的适用对象为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取得谅解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