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于《刑法》第217条。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施本罪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本罪行为之一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