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法发〔2010〕22号通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因此,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套取贷款后又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虽未达到十万元,但因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