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量刑非常重要的一项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但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可见,对于投案自首的量刑幅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被告人自首的时间、自首的方式和如实供述的程度等多项因素,通常而言,自首的时间越早、如实供述的程度较高,被认定为自首并且获得基准刑减少的幅度会越大。如果只是自动投案,但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或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