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中对于高利率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他人,是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讲的“数额较大”,是自己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如果转贷利率与向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较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