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从宽处罚的情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在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