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以达到填平损失的目的。二者在适用时应当有顺序,即先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若不足以弥补损失再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实际损失金额减去定金罚则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定金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