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无权委托人的规定,当事人问的应该是无权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对其赔偿,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
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