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但是,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有相应证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