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作为法人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若股东未尽到相应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股东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