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为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管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不论是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无期限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发生《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的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
同时,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