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费,还需要看合同有无具体约定,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合同法》第410条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据该条规定,委托人依法可以无故解除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但委托人解除合同后依法应当向受托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另外,《合同法》第405条中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依照该条委托人报酬支付义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解除不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委托人原则上支付的报酬应与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相适应。
据此,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受托人未完成的委托事务所对应的报酬,委托人无须支付。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报酬的数额另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