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
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三、虽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