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知,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的人只能是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有血缘关系的晚辈。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第一、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三、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四、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注意: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继承人的配偶并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