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相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那么离婚时双方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首先,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