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不存在过错的,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赔偿请求。但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具体为,无过错方在过错方存在有如下行为导致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如果男女双方均有上述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以上述规定的过错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