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也就是夫妻双方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所有,再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且不同意竞价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房屋归属。
如果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