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之诉是不可以调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在物权确认之诉中,物权权利人是唯一的,若允许案件原、被告调解,则可能有些恶意诉讼的案件损害第三人,则物权权利人的利益,故根据案件性质属于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也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