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成,第一次起诉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判决后6个月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一般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