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专属的权利,只要其自愿合法的行使权利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保险受益人在放弃受益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填写自愿放弃权利的说明书时,是再三审核说明书的内容,并确认自己自愿放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