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提出离婚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市中院或者省高院。
具体向哪个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则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任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如无特殊身份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离婚诉讼只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