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上诉是二审的启动方式,而起诉才是一审的启动方式,故提起离婚诉讼是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任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如离婚双方不存在特别情况,则如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在该地,则可以异地起诉离婚;如果双方身份特殊、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则异地能否起诉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