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离婚调解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者法院来调解,据此则存在两种情况:
1、有关部门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双方和好;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则进入协议离婚流程,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无判决书;一方仍旧坚持离婚,另一方仍旧不同意离婚,则进入诉讼离婚流程。
2、诉讼离婚,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离婚,则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无判决书;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功,则最终作出文书为《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