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工伤处理程序如下:
1、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