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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生效,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否则,该保证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包括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都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