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黄涛律师。
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第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第五、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第六、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