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杨小勇。
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二、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诉讼之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均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第三、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