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杨小勇。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同时43条还规定了,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如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