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应当搜集证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等。
其次是提交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例如,合同原件、订货单、聊天记录,收据等。
再次是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例如交收货凭证交、货款收支凭证、证明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在庭审中应当提供原件,避免因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进而导致无法充分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