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是:约定优先。即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分割。
首先,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未指定是赠与一方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是平均分割。
对方有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有以下过错情形的,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以下财产是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