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仍为个人债务,不得要求配偶一方承担。
其次,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中所负的债务,离婚时理应由举债一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