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的当事人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践中,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本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结婚等个人相关事务,对此,公安部的批复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本,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其次,该家庭成员凭派出所核发的新的户口本,然后持身份证办理结婚证即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