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合同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拆迁合同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据此签订的拆迁合同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拆迁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如果拆迁合同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拆迁合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拆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