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因其风险较大,质押人很多时候会无力归还股权质押贷款,此时,质押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
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操作。
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参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