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需要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来使得合同产生效力或失去效力。在我国,有三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10岁的小孩购买了一台iPhone手机。这类合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追认下才发生效力;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代理人在未被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如果买受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即使原财产所有人拒绝追认,买受人也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