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李志彩律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表来计算纳税款。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个税修正案公布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适用最低档的3%税率。
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
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
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
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
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的45%税率。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