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双方的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办理收养登记时,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应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被收养人需要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需要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条件,如果是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另外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需要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才可以。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