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为:
第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于送养人:(一)需要是孤儿的监护人;(二)可以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需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