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适当的时间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要格外注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质押权是否消灭,出质人是否可以开始对股权进行转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