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以上这些情形,都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